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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cember 07

    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

     
    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
    陆兴华



    韦伯并不说对因果的实证主义解释有什么不好,但他认为,对有意义的个人行动的解释,应是社会理论的中心点。社会关系的最鲜明的区别特征在于,它对于社会行动介入者而言,是有意义的清晰的,研究者却被隔一层,要去“理解”,就得有严格的方法论。只有理解了社会成员的个人之间的活动的各主观方面,社会关系才可理解。只有理解人在社会中的行动,才能理解社会的性质和变异。派森斯后来就盯牢了这种行动的“结构”,但描述起来远非易事,哪怕描述了出来,大家也不爱看。

    韦伯的方法论以他1905年出版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为中心。他强调的人类行动的复杂性,其中涉及的情感和价值观作为理性算计的中心,这种理论上的自觉,据说与他个人的性格结构和和所处的家庭关系有关。他对现代社会中的组织和政治现实中的两岐感受深刻,同时却又矛盾地自认为肩负着最后那时的自由主义式中产阶级的文化和伦理理想的责任。他父亲是现代社会的弄潮儿,他照了老子的意思去学了法律做了律师,做了一个成功的民族-自由党的政客,外表看是一切调顺的干练,私下里是威权主义的作风。但他母亲却是个文化修养很高,谦恭地虔诚的人,执习于做慈善,却被丈夫笑看。韦伯是这两面不断相互压倒,各种世界观的冲突在他自己的脑子里就是时时进行的事,竟使他认为,不论在哪一种社会里,人的行动的“有意义”是多重和多变的。

    在社会中,个人或研究者想要价值中立是不可能的,总是在用私人价值观混充科学主张点绝大多数。就是各种冲突的流行观点之间的妥协,本身也只是一些价值评价而已!但是,尽管这样,社会科学研究者仍不能在学术研究之外,放弃道德和政治承诺和介入,而应在解释和说明社会现象时,坚持严格的价值中立。而这种中立他说哪怕是在社会学中都很难达到。所以,社会科学必须有自己的方法论,甚至关于方法论的方法华 。

    因此,我们首先必须将我们研究之前的先期价值评判公开亮出来,将其清晰地与研究本身分开--许多“研究”只是研究者象村妇弄舌似的评判。要解释一种社会行动,我们必须移情于行动者的行为--斯密认为每一个人都有这种品质。也就是“想象地将自己放到行动者的位置,同情地介入到他的经验中”。只是实验式地进入和体验。所以,韦伯认为,社会科学研究者展示的只是社会改革的手段,而不是其目标。

    社会行动具有主观意义,至少其中的一个行动方认识到行动的意义,也就是说意识到了他人的意向、动机或情感,行动才是“社会”的。理解一个行动为和用因果关系来解释它,之间有很大的出入。社会学式地理解,只是用标准的意义去看待一种行动,是基于我们对典型的行动的观察,和对公用的符号的使用上的。理解一种特殊的行动,就是将这种行动当作是这个社会的典型的活动类型的实例--是归到某一行动类中。因为行动者自己也是将他的行动当作社会中的某一类行动的--原创地行动地很难的,它是艺术,连做爱都不一定是原创的。研究者不可能直接感受他人的行动的有意义,他必须将这种行动归到某一社会地确认的类型中,放入一种假设框架中。

    理想类型这一概念由此诞生。它们只是精实实体,是对所选择的那些行动类型的极化,合在一起形成一种可理解的错综,帮助我们理解社会行动。它们是有意义的僵化类型,夸张了某些社会现实的方面,使它们合在一起形成意义。典型的一个就是他说的“资本主义精神”、“清教世界观”等等。理想类型使我们看到某些信仰和价值观与别的可观察的社会学事实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被韦伯称作“拼合的亲和(elective affinity)”,比如在清教群体的世界观与资本主义企业家之间,在世的成功与节俭的生活之间的联系。

    关于人的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韦伯认为,人的行动类型有四种。第一种是目的理性下的行动。精确地算计,用最有效的手段。这是出自功利主义或工具主义的行动方针。它逻辑、科学和经济。它常是直接可理解,但也往往脱出理性模型,到执泥的地步。这种行为的最典型表现,是官僚式地组织的机构里。

    第二种是价值理性下的行动。是追求价值而不是在作算计,不是价值中立地来行动的。道德上好的行动必须用道德上讲好的手段来达到。所有的人都有这样做的趋向,不光是好人才想要价值理性式地来行动。

    第三种行动是亲情或情感式的行动。

    第四种是传统式或威权主义式的行动。是一些习惯性的行动,出自既成的实践,出于对权威的尊重而作出的行动。

    这四种行动的分类只是作为社会学家的工具罢了。它们是个人给予自己的行动以一定的意义的方式,韦伯认为,这是很重要的:人性就是如此,人总是力求给自己的生活带上某些意义。这句话听上去是极其悲观的--说话的韦伯给人感觉象是一个佛教徒。人只一种宗教的造物,即使是其经济活动,总也要带上一些或预设某一一般的世界观,用这种精神借口,来使他自己的生活可理解。这话听上去也相当悲观。个人对于这四种行动类型的反应,又都是个个不同的,汇总形成了一个社会个人的各种行动的错综。

    他的确有一些存在主义情怀,尼采在他身上影响很重。韦伯认为人类状况需要在终极的和不可调 和的行为目的之间作出选择,但他比尼采更开放:更相信人可以肯定自己的存在,给自己的生活带去意义。但他并不相信有一种普遍的价值集体 合,人不得不自己选择在什么样的理性、情感或传统程度上作出行动。

    关于社会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韦伯划分行动类型是想设立一套形式概念,来组织他的经验研究,达到对现代社会的显著特征的理解。他为此建立了象“资本主义”、“官僚科层”这样的理想类型,它们最终都可还原为个人之间的互动。最小的有意义的无法还原的原子点,是社会关系。它直指:好多个行动者的行为,每一个人的行动都考虑到了其余人的行动,并以这些行动为指向。社会关系有三种:冲突或斗争、共同体和联合。

    冲突是旨在有意贯彻行动者自己的意志,遇到对方或其余各方的抵抗时的情形。成功了,就是运用权力,建立了主导,或不容置疑的控制。总体地讲,是一个各冲突群体之间的错综的平衡。

    如果一种社会关系基于各方的主观情感,不论是亲情的还是传统的,它就是共同体式的。家庭和民族共同体都带有这种关系因素。

    当一种社会行动基于各方之间的理性的利益调适或类似的动机下的全约时,这种关系就是联合。最典型的就是理性的自由市场下的交换,它构成了各冲突但互补的利益方之间的妥协,导致了对某些目标的追求中的自愿联合,如科学研究,或推动苛些共同的绝对价值,比如加入共同的事业。

    韦伯又划出合法秩序或权威的三种理想类型。传统权威依赖于对规则规定的接受。规则因为存在久远,而有权威,迎合于人喜欢忠诚于过去,忠诚于代表过去的人,这种忠诚往往基于过去的某些事件的神圣性。

    对于军事和宗教领袖的敬意有时源 于克里斯玛型的权威。它基于神奇个人的出从的个人品质,其圣洁、英雄主义或美德,使他们能通过面对面的关系指挥很多的人。

    与上面二种权威相反,法律的或理性的权威基于对某些规则的合法性的信念:那些设立规则的人是对的,那些人设立上进一步的规则不规定什么样的人可来指挥。在这样的秩序中,我们能知道什么规则是在形式上正确的,是由什么样的可接受的程序,被强制到我们头上的。它是非人称的,或者说,其地位相当 于一种传统的卫士。这些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类型还可被进一步细分。

    与马克思一样,韦伯很注重经济活动在社会中的中心作用。他认为,经济活动是典型的一种理性活动类型,其主观意义是要满足实利。但与马克思不同,他懂得人对经济目标的选择中的价值相对性。他反对马克思的观念和理想的发展的因果解释的太被看重。单一方向的经济决定论是与有克里斯玛的个人的创造性角色不协调的。他想在马克思的物质决定论和叭心决定性之间妥协。

    资 本主义这种理想类型对于韦伯来说是表现于所有的人类社会里的,它只是为了满足人的经济需要而运用企业精神或个人首创性。但这种通过运用资的一种特别方式,来算计资源 的最有效使用,和看到直接的满足之外的对长远利益的系统追求的企业原则。

    韦伯基本上达到了他自己一开始进入社会研究时设立的目标:不假设一种固定的。普遍的和线性的社会类型的演变地解释从传统社会向理性社会转变。